申请人:卢彭真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36294号“溯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0536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予以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7544957号商标、第28278077号商标、第1080620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