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媚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恩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对第15272988号“格曼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伪造文件,该行为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查询截图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使用的是被申请人名下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注册行为。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申请注册具有正当性,请求维持其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旧版与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产品宣传图片打印件。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理由及证据缺乏证明力,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注册,2015年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
2. 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显示企业注册号为371302600355796,经营者姓名为张恩林。用该企业注册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得知,企业名称为临沂市兰山区梦泽酒水销售部,经营者为张冠军,无经营者变更信息记录。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依据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张恩林,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主体张冠军不符。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确有利用不实的申请证明文件的手段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