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泰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34428号“西•西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除外国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了第二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西西里”为意大利岛屿,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西•西里”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该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