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冠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68245号“M 景点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84737号“明成博翰 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8010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02303号“财智达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78153号“摩登天空 MODERN SKY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中虽含有“学院”二字,但申请商标整体已具有新的含义。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中含“学院”,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易造成消费 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呼叫、识别主体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续展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