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新区枫桥兰卡威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82023号“MITSU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829号“MITS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06400号“56490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62064号“MITSUI COSMETICS 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霉化学制剂;净化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营养补充剂;驱昆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空气芳香剂;农业化学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