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源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44534号“华源鹏鑫 HUAYUANPE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912号“鑫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6425号“鑫源 SHINER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74995号“鑫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华源鹏鑫”虽经设计,但从整体视觉印象来看,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鑫源”、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鑫源”、引证商标三汉字组合“鑫源”,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