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增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84287号“小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49872号“京小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19041号“小灵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灵”与引证商标二“小灵宝”仅一字之差,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数据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