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天士力大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天津帝士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953383号“金士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33779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商标共存的声明书》原件,声明其系申请人子公司,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文字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