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宁明骆越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67231号“花山映画HUASHANY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18249号“花山岩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关联关系,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关联关系证明及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声明书。
经复审查明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尚有一定区别。故对有关共存协议予以接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货运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