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LRICH GRAF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3599号“NORTH SEA SKIING SKICLUB KAMPEN SY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申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76071号“NORTH SEA SKICLUB KAMPEN SY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