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23442号“荣盛康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39类第23842071号商标、第41类第238420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商标异议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我局经审理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引证商标一、二予以核准注册,该异议裁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