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诸葛找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36306号“卧龙云 WOLONG 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362号“卧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72310号“卧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55129号“卧龙 WO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352529号“卧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表现、构成要素、文字及图形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固定的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测试、包装设计、建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卧龙云”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卧龍”、引证商标二“卧龙”、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卧龙”、引证商标四“卧龙”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别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