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853506号“CAMTO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AMTOO及图 11853506

阅读:91629 2019-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卡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对第11853506号“CAMTO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997777号“panco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

  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卡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对第11853506号“CAMTO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997777号“panco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的摹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先司法裁定及判决;2、商标注册信息;3、品牌介绍及网络搜索信息;4、销售、参展及宣传材料;5、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0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腰带等商品上,于2015年12月28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运动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处于显著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均由大眼睛图形构成,二者在构图风格、所示事物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服、运动鞋等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无效。

针对焦点问题二、由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时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遵循自愿原则,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内容系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填写,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当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时,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权利主张人享有在先著作权,尚需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如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等对作品的创作时间予以佐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时间为2018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的2012年,且载明著作权为受让所得,却没有相应的转让协议予以佐证。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信息及部分网络宣传资料仅能证明该标识的商标权归属及商标使用情况,仅凭无标识图样的CPCC微平台截图并不足以证明该标识为崔晸旭最先设计完成,申请人尚需提交其他证明如在先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已在先引证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理由予以支持,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853506号“CAMTO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AMTOO及图 118535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2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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