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川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开门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6日对第16762849号“八戒来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的文字部分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复制、模仿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八戒来了及图”标识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4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2016年06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显示其注册登记日期为2018年02月28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和商号权,并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八戒来了”文字的在先著作权,但该文字仅为普通的中文汉字构成,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且申请人未能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等证据佐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我局查明2可知,申请人的快餐馆注册登记日期为2018年02月28日,明显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2015年04月21日),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八戒来了”作为其商号或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所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并不具有欺骗性,以此作为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