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智普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2699号“智能导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申请商标网络搜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能导钻”使用在采矿、钻井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