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一品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53883号“一品小黄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68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284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463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400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不相近,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小黄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