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云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00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4656号“NEWANBO及图”商标、第8050885号“圣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较大,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所处地缘差异较大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