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79125号“妈妈福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9676号“妈妈素食及图”商标、第22970302A号“妈妈私坊”商标、第27267719号“妈妈水饺”商标、第17592120号“女马女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3、引证商标四已无效。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华老字号证书及北京老字号证书复印件、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盒饭、甜食”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现有效商品为“饺子”;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及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文字均为“妈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