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46040号“白泽爱忆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05211号“白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局对两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