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3477号“小桔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69710号“小桔优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976876号“小桔优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文字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在业务领域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共存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在其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嘀嘀出行”的介绍页面、深圳市医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介绍、引证商标档案及流程打印件、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小桔优品”与引证商标一“小桔优优”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