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27447号“沛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2841号“沛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通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被撤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二、引证商标权利人为商标恶意抢注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将他人知名品牌进行抢注。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沛元”与引证商标文字“沛元”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糖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恶意抢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