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金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28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48383号图形商标、第22482201号图形商标、第8471948号“舜皇山SHUNHUANG MOUNTAIN及图”商标、第21256749号图形商标、第11874730号“大美青海 THE MAGNIFICENT QINGHAI及图”商标、第1853071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金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函、商标授权使用说明、宣传推广协议书、小金县第四届金山越野挑战赛宣传服务委托协议、小金县旅游品牌推广活动宣传的结案报告、百度搜索轿子山、舜黄山、青海所在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图形、引证商标三、五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能源分配、汽车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