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运茂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81980号“蚂蚁赶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88735号“蚂蚁采集 MAYICAI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826951号“蚂蚁美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24594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在维持注册的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蚂蚁赶集”与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蚂蚁美集”、引证商标三汉字组合“蚂蚁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