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nvest B.V.(原申请人:CONVOI B.V.)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5900号“CONVO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0131号“CONV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向WIPO递交申请商标的转让申请,将申请商标转让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0908号“convo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类)、国际注册第690908号“convo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类)、国际注册第690908号“convo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类),请求待申请商标转让核准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4001号“CONV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理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7类、第39类、第42类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Convest B.V.,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注册人名义现已一致。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名义已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拉丁字母组合“CONVOI”与引证商标一拉丁字母组合“CONVOY”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工业搬迁、工业装配、项目迁移和电子技术、工业仪器仪表和自动化项目有关的项目业务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政和电子库存管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名义已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39类服务上,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名义已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拉丁字母组合“CONVOI”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CONVO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安全系统、控制系统的设计、制作、编写和优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有关运输、物流、包装和储存的行政服务;行政和电子库存管理服务、第37类服务、第39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服务、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