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米雷斯萨拉查耶森弗尼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78948号“RAMITECH TE CONECTA CON TUS SENTID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0261号“ROMI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07684号“Rali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RAMITECH”与引证商标一拉丁字母组合“ROMITECH”、引证商标二拉丁字母组合“RaliTech”均由多个字母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音频视频接收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音频视频接收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