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八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重庆八戒财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53398号“八戒财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18年11月27日,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重庆八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3666号“八戒网”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见2019年5月13日第164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62620号“八戒工场”商标经商评字[2018]第0000198970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