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江阴港国际木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珠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9629号“江阴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申请人已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将“江阴港”作为公司字号使用,申请商标通过其在运输等服务上的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备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江阴港”构成,其中“江阴”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