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537099号“JEGO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EGOLAND 30537099

阅读:162274 2019-08-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37099号“JEGO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147号“LEGOLAND”商标、第20667993号“LEGULAND”商标、第…

  申请人: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37099号“JEGO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147号“LEGOLAND”商标、第20667993号“LEGULAND”商标、第20673103号“LEGO LEGOLAND及图”商标、第20673114号“LEGOLAND”商标、第27180514号“LEGOLAN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19]第0000062633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拉丁字母组合“JEGOLAND”与引证商标一拉丁字母组合“LEGOLAND”、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LEGOLAND”、引证商标四、五拉丁字母组合“LEGOLAND”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537099号“JEGO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EGOLAND 305370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0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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