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TERTEC 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1277号“sur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5类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6662号商标、第5163662号商标、第5413372号商标、第12450667号商标、第8288671号商标、第75315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相类似商品已被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媒体报道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uria”与引证商标一、三“SURI”、引证商标二“Surria”、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英文“SURIL”、引证商标五“Seria”、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英文“suti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化装舞会用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