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18117号“画谛系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90520号“画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