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酷特宝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4703号“巧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52023A号“巧思 QIAO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理完成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巧思”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巧思”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