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15173号“嗨编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2041号“嗨及图”商标、第24300444号“嗨约课”商标、第27373632号“嗨年会及图”商标、第23805947号“腾讯翻译君 嗨 h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8]第0000163064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嗨编程”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汉字“嗨”、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汉字“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