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安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89027号“ANNGEEN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3632号“ANG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并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宣传使用情况、销售合同及年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ANNGEEN”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拉丁字母组合“ANGEE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