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茂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9809号“八市正港 ba shi zheng g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为臆造性词汇,是申请人经营的一家春卷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当地消费者所熟知,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联系,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产生误认。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文章报道、荣誉资质、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八市正港”及对应拼音构成,其中“八市”是厦门著名的第八市场的简称,以美食小吃而闻名,“正港”即闽南话“正宗的、地道的”,将其组合的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