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企创创(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92226号“企 一起创业吧 创业www.qcysh.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6832号商标、第22832739号商标、第9011927号商标、第1031854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企”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税务申报服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中文“企 一起创业吧 创业”指定使用在商业专业咨询、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未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