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启睿参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384745号“CODE DE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44343号“XPRIM及图”商标、第14233601号“鑫特聚XINTEJU及图”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