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92759号“碰碰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碰碰狐 20492759

阅读:135851 2019-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思玛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智跑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对第20492759号“碰碰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碰碰狐(PINK FONG)”是申请人的独创品牌,经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思玛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智跑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对第20492759号“碰碰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碰碰狐(PINK FONG)”是申请人的独创品牌,经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二、被申请人除抄袭申请人在先“碰碰狐”系列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复制抄袭他人品牌文字的商标,并将其在网上兜售。被申请人明显存在不正当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414928号“碰碰狐”商标、第17414927号“碰碰狐”商标、第17414926号“碰碰狐”商标、第17414925号“碰碰狐”商标、第17414924号“碰碰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名称为“碰碰狐”美术作品的复制与抄袭,侵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同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五、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知名度极高的“碰碰狐”商标的复制与摹仿,其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相关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2、著作权登记证书;3、申请人及品牌介绍;4、被申请人相关网页介绍及注册商标列表;5、宣传推广及报道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护理器械、助听器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本案申请人依法提起异议,我局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9348号决定,准予争议商标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第16类文具、第28类玩具、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信息等商品/服务上。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320多件商标,包括“美迪拉克MEIDILAKE”、“碰碰狐”、“卡翡亚”、“意菲尼”、“卡拉玛蒂KALAMADI”、“纳宝龙NABAOLONG”、“法拉奇FALAQI”等诸多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护理器械、助听器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为文字“碰碰狐”,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狐狸图形未构成近似,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助听器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碰碰狐”并非固有的汉语词汇,独创性较强,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碰碰狐”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商业使用,争议商标“碰碰狐”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碰碰狐”商标完全相同,实难谓之巧合。另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20多件商标,涉及诸多不同商品类别,其中还包含了多个与他人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且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答辩及合理解释或说明。我局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尽管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92759号“碰碰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碰碰狐 204927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867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