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玺尊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25489号“皇家帝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6265号“皇家帝昊”商标、第16892473号“皇家尊爵”商标、第6128812号“皇家帝苑”商标、第6984380号“皇家御爵及图”商标、第8118195号“皇家帝邦”商标、第25944435A号“皇▪家世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家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床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皇家帝爵”与引证商标一“皇家帝昊”、引证商标二“皇家尊爵”、引证商标三“皇家帝苑”、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皇家御爵”、引证商标五“皇家帝邦”、引证商标六“皇家世爵”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