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55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777286号“格子网拍及图”商标、第11486358号图形商标在构图特征、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