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169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632323号、第29479125号图形商标在构图特征、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