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川市博悦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3758号“博悦体育BOYUE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8531号“悦博及图”商标、第19799970号“BOYUE及图”商标、第2258578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博悦体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悦博”,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教学、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