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控国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9189号“社区救援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是能够减轻社会灾害风险,提升基层减灾能力的一支力量队伍,用在第41类服务上,与申请人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能力的培训、教育服务完全一致,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知。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社区救援队”,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