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93028号“永兴坊甑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永兴坊甑糕 34393028

阅读:115597 2019-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塞纳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3028号“永兴坊甑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62874号商标、第14279436号商标、第12651186号商标、第7176401号商标(…

  申请人:西安塞纳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3028号“永兴坊甑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62874号商标、第14279436号商标、第12651186号商标、第71764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巧克力酱;甜食;蜂蜜;谷类制品;油酥面团;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预制谷蛋白;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糖”商品项,仅保留“米糕;蜂糕;粗麦蒸糕”商品项,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永兴坊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推广,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百度关于“坊”、“甑糕”、“永”、“兴”相关信息、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巧克力酱;甜食;蜂蜜;谷类制品;油酥面团;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预制谷蛋白;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糕;蜂糕;粗麦蒸糕”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甑糕”,其是西安和关中地区特有的传统风味小吃,用糯米、红枣和蜜枣、红豆置铁甑上蒸制而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米糕;蜂糕;粗麦蒸糕”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393028号“永兴坊甑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永兴坊甑糕 343930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8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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