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盛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98575号“LOOK 8艮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3660号商标、第18256030号商标、第12576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在实际使用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放弃“卫生设备出租;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园艺”,请求申请商标准予在“配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卫生设备出租;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园艺”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