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库县卓然谷物种植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7501号“辽源贡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的含义理念,既结合申请人所在地理位置特点,又融合其产品特性设计而成。“辽源”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并非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相同商标均获准注册,恳请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对申请商标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辽源”, 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