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纯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9592号“isc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7732号商标、第219436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引证商标尚在商标宽展期内,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仅个别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