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丰田特装开发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5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2939号“天山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27809号“天时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20087号“TIGHT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80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构成特点、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纸、印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