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红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5147号“逆光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4746号“逆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82042号“逆时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82043号“逆时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82044号“逆时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78143号“逆时能量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逆光能量”与引证商标一“逆能量”、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中的“逆时能量”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五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