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丰冀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055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1748号“大明集团 DYNAMIC及图”商标、第26755259号图形商标、第19888474号“YIT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过宽展期,但尚未超过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锅炉清洁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燃烧器保养与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过宽展期,但尚未超过一年,鉴于引证商标一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