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艺馨华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7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40280号“统一企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40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963867号“Uni-Presi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思来源、设计寓意、线条排列和整体外观方面具有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三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